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商業團體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2.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