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12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根據此規定,根據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的公營或民營商業,在開業後一個月內,應加入當地的商業同業公會作為會員。如果一家商業在經營多個業務,則至少應選擇一個業務加入相關的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推動業界的自律和發展,並加強商業之間的溝通與合作。 2.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根據此規定,商業同業公會的會員應該指派代表出席公會的相關會議,這些代表被稱為會員代表。這些會員代表的職責是代表會員的利益,參與公會的會議和活動,並積極參與公會事務的討論和決策。 這部分的內容來自商業團體法,該法旨在促進商業業界的互助和合作,推動商業的發展和經濟的繁榮。根據以上法條的規定,商業同業公會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並且會員的積極參與對公會的發展和運作至關重要。
商業同業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業務。 六、組織。 七、會員資格及其入會、退會手續。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產生標準。 十、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職。 十一、會議。 十二、經費與會計。 十三、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立法理由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放寬依據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兼具經營二種以上業務範圍之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公會,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結社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商業同業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業務。 六、組織。 七、會員資格及其入會、退會手續。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產生標準。 十、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職。 十一、會議。 十二、經費與會計。 十三、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放寬依據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兼具經營二種以上業務範圍之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公會,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結社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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