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有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
商業團體法第 13 條規定,如果工廠設有門市部,則視為商業的公司或行號。
同一區域內,凡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工廠設有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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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區域內,凡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工廠設有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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