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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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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14條規定了公司、行號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的情況下,應予退會。根據該法條,商業團體需退會的情況包括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一個與該條有關的範例是,一家公司因停業而被公會要求退會。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10714 制定)

工廠設有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

(0711203 全文修正)

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該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1040123 修正)

公司、行號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立法理由將強制退會事由修正為正面表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0714 制定)

工廠設有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

(0711203 全文修正)

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該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1040123 修正)

將強制退會事由修正為正面表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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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14 條規定:「公司、行號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