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商業團體法第14條規定了公司、行號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的情況下,應予退會。根據該法條,商業團體需退會的情況包括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一個與該條有關的範例是,一家公司因停業而被公會要求退會。
工廠設有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
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該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公司、行號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立法理由將強制退會事由修正為正面表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工廠設有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
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該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將強制退會事由修正為正面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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