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 19 條,當會員代表無法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可以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來代理出席。然而,每一會員代表僅限於代理一人,且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的一半。這意味著代理人數量應該是親自出席人數的一半以下,例如如果有 10 位會員代表無法出席,那麼最多只能有 5 位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