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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18會員代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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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18條規定了會員代表的權限,包括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根據這條法條,每一位會員代表都擁有這些權限。根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的規定,會員代表在會議中可以行使表決權,包括投票參與決議和表達意見。此外,根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的規定,會員代表有權參與選舉程序,包括提名和被提名作為代表。參考資料為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0711203 全文修正)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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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714 制定)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0711203 全文修正)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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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18 條規定:「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