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商業團體法第18條規定了會員代表的權限,包括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根據這條法條,每一位會員代表都擁有這些權限。根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的規定,會員代表在會議中可以行使表決權,包括投票參與決議和表達意見。此外,根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的規定,會員代表有權參與選舉程序,包括提名和被提名作為代表。參考資料為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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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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