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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17 條(會員代表消極資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2.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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