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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員代表,應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2.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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