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16條有以下規定: 1. 會員代表應為該公司或行號的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並且限定成年人才能擔任。 例子:如果一家公司要選舉一位會員代表,該公司可以選舉該公司的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來擔任該職位。 2. 公司或行號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先被派任的會員代表,在新的會員代表被派定後,就喪失了他們的代表資格。 例子:如果一家公司需要換掉原本的會員代表,他們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隨時改派新的會員代表。一旦新的會員代表被選出,原先被派任的代表就會失去他們的代表資格。 以上資料來自商業團體法的法規。
每一公司、行號所派之代表,以一人至七人為限,依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會員代表,應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會員代表之年齡限制「年滿二十歲以上」修正為「成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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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公司、行號所派之代表,以一人至七人為限,依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會員代表之年齡限制「年滿二十歲以上」修正為「成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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