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會員代表,應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商業團體法 第1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