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費之總額、每份金額及會員分擔份數,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後行之;調整時,亦同。
商業團體法第35條規定,事業費的總額、每份金額以及會員分擔份數應該經過會員大會的決議後才能執行。如果需要調整事業費,也需要同樣的程序,即經過會員大會的決議。這條法規旨在要求商業團體在處理事業費相關事務時,必須經過會員大會的同意。該法條的參考資料為商業團體法,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商業團體在制定事業費相關規定時,需要遵守這樣的程序。
公司、行號兼營兩類以上商業,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商業同業公會者,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業務狀況,按前條規定,分別核計繳納之。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事業費之總額、每份金額及會員分擔份數,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後行之;調整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事業費係指職業團體依其設立目的,從事與其業別有關之合作興辦事業,且不作盈餘分配,並提供其會員有價值之經濟服務。例如,飲料同業公會為其會員所生產汽水飲料之保特瓶從事回收服務,以避免危害環保生態。 二、基於尊重團體自治精神,刪除原條文第一項事業費之分擔規定、第二項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並整併為一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司、行號兼營兩類以上商業,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商業同業公會者,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業務狀況,按前條規定,分別核計繳納之。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事業費係指職業團體依其設立目的,從事與其業別有關之合作興辦事業,且不作盈餘分配,並提供其會員有價值之經濟服務。例如,飲料同業公會為其會員所生產汽水飲料之保特瓶從事回收服務,以避免危害環保生態。 二、基於尊重團體自治精神,刪除原條文第一項事業費之分擔規定、第二項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並整併為一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