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兼營兩類以上商業,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同業公會者,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業務狀況,按前條規定,分別核計繳納之。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34條的規定,如果一家公司或行號同時加入了兩個以上的商業同業公會,則其會費的負擔應根據其參加公會部分的業務狀況進行分開核算和繳納。具體的參考資料是商業團體法本身。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 二、常年會費:依各會員公司、行號之資本額,並參照其營業額,劃分等級;其級數計算標準及會費繳納辦法,經會員大會議決,於章程中定之。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議決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孳息。
公司、行號兼營兩類以上商業,同時加入二個以上商業同業公會,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業務狀況,按前條規定,分別核計繳納之。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 二、常年會費:依各會員公司、行號之資本額,並參照其營業額,劃分等級;其級數計算標準及會費繳納辦法,經會員大會議決,於章程中定之。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議決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孳息。
公司、行號兼營兩類以上商業,同時加入二個以上商業同業公會,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業務狀況,按前條規定,分別核計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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