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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36事業費不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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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36條規定了會員退會時事業費不得請求退還的原則。這表示會員在退會時不能要求退還已繳交的事業費用。根據這條法規的解釋,一旦成為商業團體的會員,就無法要求退還已支付的事業費用。 參考資料:商業團體法第36條 範例:例如,假設某個商業團體的會員在加入時支付了一筆事業費用,並簽訂了相關合約。若該會員決定退會,根據商業團體法第36條的規定,他無法要求退還之前支付的事業費用。這表示該會員將無法追回已繳交的事業費用。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0711203 全文修正)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0610714 制定)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0711203 全文修正)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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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36 條規定:「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