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商業團體法第36條規定了會員退會時事業費不得請求退還的原則。這表示會員在退會時不能要求退還已繳交的事業費用。根據這條法規的解釋,一旦成為商業團體的會員,就無法要求退還已支付的事業費用。 參考資料:商業團體法第36條 範例:例如,假設某個商業團體的會員在加入時支付了一筆事業費用,並簽訂了相關合約。若該會員決定退會,根據商業團體法第36條的規定,他無法要求退還之前支付的事業費用。這表示該會員將無法追回已繳交的事業費用。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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