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將章程、會員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商業團體法第10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在發起組織時,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在籌備和成立過程中,可以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將章程、會員名冊和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同時主管機關也需要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這項法規,商業同業公會在成立前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和許可程序,並且必須提交相關文件以供主管機關備查。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商業團體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以保障公眾的利益。 參考資料: - 商業團體法 - 行政院公報-民國93年第15卷第8號 - 商業團體章程範本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
商業同業公會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並將章程、會員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章程、會員名冊、職員簡歷冊,由主管機關轉送同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商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將章程、會員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基於尊重商業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將商業團體籌備及成立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將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整併為一項。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
商業同業公會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並將章程、會員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章程、會員名冊、職員簡歷冊,由主管機關轉送同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基於尊重商業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將商業團體籌備及成立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將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整併為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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