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商業團體法第9條規定,同一區域內的同類商業同業公會,限制每個區域只能有一個公會存在。然而,在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的公會,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商業團體法第9條
商業團體及特定地區輸出業之分業標準,由經濟部定之。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商請經濟部劃定之。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同一行政區域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原則,但對於因行政區域調整,形成之同一行政區域有二以上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之情形,如何兼顧現已存在公會之權益,顯難因應,應予修法補救,爰修正增訂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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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及特定地區輸出業之分業標準,由經濟部定之。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商請經濟部劃定之。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
原條文規定同一行政區域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原則,但對於因行政區域調整,形成之同一行政區域有二以上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之情形,如何兼顧現已存在公會之權益,顯難因應,應予修法補救,爰修正增訂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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