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縣(市)、直轄市或全國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8條規定,在同一縣(市)、直轄市或全國區域內,如果有五家以上取得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的登記證照的同業公司或行號,就應該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同業公司之間的合作和共同利益。這可以提高該業的整體競爭力和發展。例如,在一個區域內有五家或以上的建築公司取得了公司註冊並達到法定要求,那麼這些公司就應該組織一個建築同業公會,以促進他們之間的合作和共同發展。
特定地區輸出業滿五家以上時,應設輸出業同業公會;其組織及管理,除本法規定者外,另以法律定之。
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
在同一縣(市)、直轄市或全國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之增訂,增列「全國」區域內之公司、行號達一定家數以上者,亦應組織同業公會。
特定地區輸出業滿五家以上時,應設輸出業同業公會;其組織及管理,除本法規定者外,另以法律定之。
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
配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之增訂,增列「全國」區域內之公司、行號達一定家數以上者,亦應組織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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