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7條的該項包括兩款。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7條第1款,商業團體的會址應該設在主管機關所在的地區。然而,如果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那麼就不受此限制。換句話說,商業團體一般應該在主管機關所在地區設立會址,但如果經過核准可以在其他地區設立。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7條第2款,商業團體在會員大會的決議下,也可以設立辦事處。這表示商業團體的會員大會可以決議在會址以外的地方設立辦事處。舉例來說,如果商業團體的會員大會決議在臺灣的新北市設立辦事處,那麼商業團體就可以依法在該地區設立辦事處。 參考資料:商業團體法 範例:根據商業團體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假設一個商業團體在台北市成立,主管機關應該要求該商業團體將其會址設在台北市。然而,如果商業團體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那麼它可以在台北市以外的地區設立會址。 參考資料:商業團體法 【第7條】 商業團體法第7條第2款的一個例子是,假設一家商業團體的會員大會決議在高雄市設立一個辦事處,那麼根據商業團體法的規定,這家商業團體可以合法地在該地設立辦事處。
商業繁榮之鎮(市),經縣政府呈准省級主管機關,商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亦得比照前條規定,視為商業同業公會之組織區域,組織商業同業公會。
商業團體會址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商業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辦事處。
商業團體會址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商業團體經會員大會決議,得設辦事處。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尊重商業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就商業團體設辦事處,於第二項修正放寬為經會員大會決議行之即可。
商業繁榮之鎮(市),經縣政府呈准省級主管機關,商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亦得比照前條規定,視為商業同業公會之組織區域,組織商業同業公會。
商業團體會址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商業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辦事處。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尊重商業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就商業團體設辦事處,於第二項修正放寬為經會員大會決議行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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