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第 6 條(主管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縣(市)商業會及商業同業公會,其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商業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省商業會、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全國商業總會、全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及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前項各類商業團體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商業團體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