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監事會,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21條,理事和監事會分別根據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章程的規定來執行職務。具體而言,理事和監事會根據大會的決議和章程的規定,負責公司的執行事項和監督職責。例如,根據商業團體法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理事會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以及執行法令和章程所規定的任務等職權。而商業團體法第65條規定,公司停業滿1年尚未復業的情況下,需要提經理事會經過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商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縣(市)以下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九人。 二、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 三、各級商業同業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四、各級商業同業公會,均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選舉之。
理、監事會,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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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縣(市)以下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九人。 二、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 三、各級商業同業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四、各級商業同業公會,均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選舉之。
理、監事會,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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