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22條規定了理、監事的資格限制。根據該條的內容,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而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則都應該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這些資格限制的目的是確保商業團體的管理階層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常駐,以保護國內的商業利益。 參考資料: 商業團體法(中華民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22
理、監事會,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理、監事會,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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