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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22 條(理、監事資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2. 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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