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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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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商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下: 一、縣(市)商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 二、省(市)商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 三、全國商業總會之理事不得逾五十一人。 四、理事名額不得逾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五、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逾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2. 2.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逾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61條規定了商業會的理事和監事的人數限制和選舉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各級商業會的理事人數不得超過規定的限制,例如縣市商業會不得超過27人,省市商業會不得超過33人,全國商業總會不得超過51人。理事和監事的名額不得超過相應的人數限制的百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如果理事和監事數量超過三人,則應選舉出常務理事和常務監事,並由理事中選舉出一人擔任理事長。如果常務監事超過三人,則應推舉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參考資料: - 商業團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立法沿革 3

(0610714 制定)

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應由商業同業公會或商業會,報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0711203 全文修正)

各級商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縣(市)商業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   二、省(市)商業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三、全國商業總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四十五人。   四、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五、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1040123 修正)

各級商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下:   一、縣(市)商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   二、省(市)商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   三、全國商業總會之理事不得逾五十一人。   四、理事名額不得逾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五、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逾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逾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縣(市)單獨改制,或與直轄市、其他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並考量擴大參與會務之推展所需,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理事名額酌增六人(監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名額亦分別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相應增加),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代表人名詞
(0610714 制定)

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應由商業同業公會或商業會,報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0711203 全文修正)

各級商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縣(市)商業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   二、省(市)商業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三、全國商業總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四十五人。   四、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五、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1040123 修正)

一、為配合縣(市)單獨改制,或與直轄市、其他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並考量擴大參與會務之推展所需,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理事名額酌增六人(監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名額亦分別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相應增加),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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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61 條規定:「各級商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