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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60代表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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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商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商業會應有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60條規定了商業會的代表名額。根據該條所述,各級商業會的代表名額規定如下: 1. 團體會員:根據各團體會員所負擔的經費比例,產生相應的代表人數。具體的名額由商業會的章程來訂定。 2. 公司、行號會員:每家公司或行號會員僅能派遣一人擔任代表,且必須是負責人或經理人。此外,這種會員所產生的理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商業會應有理事、監事名額的三分之一。 例如,假設某商業會的章程規定,團體會員的代表名額與其負擔的經費比例成正比。若A團體會員負擔了商業會50%的經費,則A團體會員應產生代表人數為商業會所有代表名額的50%。另外,假設某公司會員在商業會的理事、監事名額為10個,那麼該公司會員所派出的理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3個。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商業團體之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該團體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0711203 全文修正)

各級商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商業會應有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 代表人名詞
(0610714 制定)

商業團體之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該團體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0711203 全文修正)

各級商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商業會應有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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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60 條規定:「各級商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