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第 60 條(代表名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商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商業會應有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各級商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商業會應有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