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第 59 條(經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以不超過各團體會員繳納常年會費之最低金額為準,於章程中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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