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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59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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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以不超過各團體會員繳納常年會費之最低金額為準,於章程中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59條主要規定了商業會的經費收入方式。根據該法條規定: 一、團體會員的經費收入應該是根據該商業會的章程中所訂定的常年會費金額,範圍在該會員所繳納的常年會費金額的10%至20%之間。 二、公司和行號會員所繳納的常年會費應該以不超過各團體會員繳納常年會費的最低金額為基準,在該商業會的章程中訂定金額。 在解釋這個法條時,可以參考商業團體法和相關的司法判決和裁判書。根據台灣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人民團體向會員收取的會費和常年會費並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並且應該免徵營業稅。然而,根據這次與內政部、經濟部和財政部等機關的會商結論中所提到的案例和判決書,如果商業會向會員收取的費用是為了提供勞務服務,則應該視為銷售勞務之代價而需要繳納營業稅。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商業會向會員收取入會費或活動費,並且根據其章程提供約會安排和婚友介紹等服務,這些收費被認為是對個別會員提供的勞務代價,因此應該被視為營業稅的課徵範圍,而不適用於免徵營業稅的情況。 此外,根據營業稅法第43條的規定,營業稅的課稅單位是財政部稅務機關。根據營業稅法第28條的規定,營業稅的計稅周期是每個月。根據營業稅法第6條的規定,營業稅的稅率是每筆交易營業稅應課之商品稅率乘以交易營業稅應課之金額,並按應稅額加計數額之百分比。 參考資料: - 商業團體法 - 司法院網站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 - 裁判書或判決書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公司、行號不依第十三條規定之期限,加入商業同業公會或商業會為會員者,商業同業公會得以章程規定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之總數,併為入會費繳納之。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逾六個月者,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公司、行號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商業同業公會或商業會為會員者,得由商業同業公會或商業會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逾六個月仍未加入者,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處分之。

(0711203 全文修正)

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以不超過各團體會員繳納常年會費之最低金額為準,於章程中訂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0714 制定)

公司、行號不依第十三條規定之期限,加入商業同業公會或商業會為會員者,商業同業公會得以章程規定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之總數,併為入會費繳納之。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逾六個月者,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公司、行號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商業同業公會或商業會為會員者,得由商業同業公會或商業會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逾六個月仍未加入者,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處分之。

(0711203 全文修正)

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以不超過各團體會員繳納常年會費之最低金額為準,於章程中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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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59 條規定:「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之。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