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商業總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省(市)商業會。 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五、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58條,全國商業總會的組織包括以下會員: 一、省(市)商業會。 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五、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商業團體法的目的是要促進商業的發展,提高商業同業間的關係,因此設立了全國商業總會作為代表商業界的組織。其中,省(市)商業會是根據地域設立的商業組織,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則是根據各個行業設立的商業組織。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和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則是由各個同業公會聯合組成的組織,目的在於增進同業之間的合作和溝通。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則是指還未組成全國性聯合會的特定地區的同業公會。 以舉例來說,假設在某個省市設立了一個商業會,他們的會員可以參與全國商業總會的活動。又例如某行業的同業公會決定組成一個全國性的聯合會,這樣他們就可以更有效地合作和互相支持。又或者,某地區的輸出業同業公會還未成立全國性聯合會,但他們可以作為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的會員,參與相關的活動和討論事項。這些不同組織的商業團體在全國商業總會下共同協作,促進商業的發展和交流。
各級商業會,除本章各條規定外,準用第二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全國商業總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省(市)商業會。 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全國商業總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省(市)商業會。 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五、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商業同業公會之種類增加「全國性商業同業公會」一項,為使其能加入全國商業總會組織,爰增訂第二款。 二、原第二款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級商業會,除本章各條規定外,準用第二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全國商業總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省(市)商業會。 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一、配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商業同業公會之種類增加「全國性商業同業公會」一項,為使其能加入全國商業總會組織,爰增訂第二款。 二、原第二款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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