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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58全國商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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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商業總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省(市)商業會。 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五、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58條,全國商業總會的組織包括以下會員: 一、省(市)商業會。 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五、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商業團體法的目的是要促進商業的發展,提高商業同業間的關係,因此設立了全國商業總會作為代表商業界的組織。其中,省(市)商業會是根據地域設立的商業組織,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則是根據各個行業設立的商業組織。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和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則是由各個同業公會聯合組成的組織,目的在於增進同業之間的合作和溝通。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則是指還未組成全國性聯合會的特定地區的同業公會。 以舉例來說,假設在某個省市設立了一個商業會,他們的會員可以參與全國商業總會的活動。又例如某行業的同業公會決定組成一個全國性的聯合會,這樣他們就可以更有效地合作和互相支持。又或者,某地區的輸出業同業公會還未成立全國性聯合會,但他們可以作為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的會員,參與相關的活動和討論事項。這些不同組織的商業團體在全國商業總會下共同協作,促進商業的發展和交流。

立法沿革 3

(0610714 制定)

各級商業會,除本章各條規定外,準用第二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0711203 全文修正)

全國商業總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省(市)商業會。   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0861023 修正)

全國商業總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省(市)商業會。   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五、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商業同業公會之種類增加「全國性商業同業公會」一項,為使其能加入全國商業總會組織,爰增訂第二款。   二、原第二款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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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714 制定)

各級商業會,除本章各條規定外,準用第二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0711203 全文修正)

全國商業總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省(市)商業會。   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0861023 修正)

一、配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商業同業公會之種類增加「全國性商業同業公會」一項,為使其能加入全國商業總會組織,爰增訂第二款。   二、原第二款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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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58 條規定:「全國商業總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省(市)商業會。 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性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