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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57 條(直轄市商業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直轄市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二、直轄市內經政府給登記證照,而無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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