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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57直轄市商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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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直轄市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二、直轄市內經政府給登記證照,而無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57條,直轄市商業會由兩種會員組織成立,分別為直轄市各業商業同業公會和直轄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但沒有商業同業公會的公司和行號。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參考資料,直轄市商業會主要包括商業同業公會和獲得登記證照的公司和行號。商業同業公會是由同一行業的商業者組織而成的組織,可以代表該行業的利益,進行相關的業務活動。而獲得登記證照的公司和行號則是指那些在直轄市內設立並取得政府核發的登記證照的商業者,他們通常不隸屬於任何商業同業公會,但仍可以成為直轄市商業會的會員。 例如,在台北市內,有一個電腦公司向政府申請並獲得了相關的登記證照,但該公司並沒有加入任何商業同業公會。根據商業團體法第57條的規定,此公司可以成為台北市商業會的會員,並享有相應的會員權益。 因此,商業團體法第57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直轄市商業會能夠包括所有業界的商業者,無論他們是否屬於商業同業公會,只要符合法律和政府核發的登記要求,就可以成為直轄市商業會的會員。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各級商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縣(市)、鎮(市)商業會之理事,各不得逾九人。   二、省(市)商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全國商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一人。   四、各級商業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各級商業會均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選舉之。

(0711203 全文修正)

直轄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直轄市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二、直轄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 名詞
(0610714 制定)

各級商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縣(市)、鎮(市)商業會之理事,各不得逾九人。   二、省(市)商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全國商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一人。   四、各級商業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各級商業會均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選舉之。

(0711203 全文修正)

直轄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直轄市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二、直轄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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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57 條規定:「直轄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直轄市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二、直轄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