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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56省商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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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商業會。 二、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56條規定了省商業會的組織情形,根據該條規定,省商業會由縣(市)商業會和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組織而成。 縣(市)商業會是指在每個縣市設立的商業會,其組織和運作根據商業團體法的相關規定。縣(市)商業會的主要功能是促進該縣市地區商業的發展和提供相關的會員服務。 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是指各種產業的商業同業公會的聯合組織。商業同業公會是由從事相同或相關行業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組成,其目的是推動行業的發展和維護行業的權益。聯合會則是將各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起來,一起合作、交流與協商。 縣(市)商業會和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組成的省商業會,共同承擔著促進商業發展和維護商業權益的職責。他們可以通過舉行會議、提出建議和交流經驗等方式來達到這些目標。 參考資料: 商業團體法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各級商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商業會應有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0711203 全文修正)

省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商業會。   二、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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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714 制定)

各級商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商業會應有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0711203 全文修正)

省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商業會。   二、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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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56 條規定:「省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商業會。 二、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