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縣(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商業團體法第55條規定了縣(市)商業會的會員組織,包括縣(市)商業同業公會和縣(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根据商業團體法的規定,縣(市)商業會的組織成員包括縣(市)商業同業公會和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的公司、行號。縣(市)商業同業公會依照商業團體法成立,旨在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而縣(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的公司、行號則沒有組織縣(市)商業同業公會,但仍具有會員資格,可以加入縣(市)商業會。 例如,如果某個縣(市)商業會由縣(市)內的五個商業同業公會和十家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的公司組成,該商業會就符合商業團體法第55條的規定。
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繳納常年會費,應以各團體會員中,最低一級會員所繳納之平均金額為準,於章程中訂定之。
縣(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縣(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繳納常年會費,應以各團體會員中,最低一級會員所繳納之平均金額為準,於章程中訂定之。
縣(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縣(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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