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第 55 條(縣商業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縣(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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