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之規定。
商業團體法第54條(準用)是指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的管轄事項。根據該條的規定,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在除了本章有規定之外,還適用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關規定。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條,事業是指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同業公會和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3條,不得有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7條,聯合行為是指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根據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7條之聯合行為係指複數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45條,合法行使著作權、商標或專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根據營業稅法第9條,各級農會本身經營之業務得比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9款規定免納營業稅,如超出農會法令業務範圍或接受委託業務而與一般營業機構之營利業務相同者,仍應依法課稅。 根據營業稅法第8條第19款,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等,免徵營業稅。 根據內政部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台(八五)內社字第八五一一九九八號函,農會本身經營之業務,得比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9款免納營業稅。 根據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號判例,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也不得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前身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六○一號裁判,根據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農會進口貨物不得免徵營業稅。 根據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五○號判決意旨,商業同業公會係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並不從事交易,故商業同業公會與其會員之間不具有競爭關係,也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7條所規定的聯合行為。 以上法規及相關判例提供的解釋對於了解相關法條的內容和適用具有參考價值。
全國商業總會應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省(市)商業會。 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之規定。
全國商業總會應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省(市)商業會。 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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