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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47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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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章各條規定外,準用第二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47條為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準用規定,根據此條規定,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了遵守本章的各條規定之外,還需要遵守第二章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商業團體法 (https://law.moj.gov.tw/FULLMENU/OUTPALL.aspx?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35)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一人。   三、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聯合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四、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均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選舉之。

(0711203 全文修正)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章各條規定外,準用第二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0610714 制定)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一人。   三、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聯合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四、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均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選舉之。

(0711203 全文修正)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章各條規定外,準用第二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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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47 條規定:「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章各條規定外,準用第二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