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48條,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組織區域的劃分由內政部和經濟部共同定定,調整時也需要經過內政部和經濟部的協商。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相關法規: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01 - 經濟部相關法規: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50035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對所屬會員團體之目的事業,有採取一致行為之必要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行之。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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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對所屬會員團體之目的事業,有採取一致行為之必要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行之。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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