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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49 條(組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定地區內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輸出業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報經主管機關准,組織該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2. 特定地區同業之輸出業同業公會達三個以上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全國性該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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