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特定地區內經營輸出業之公司、行號,得准其加入或命其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內同業或相關之輸出業同業公會。
商業團體法第50條規定了在非特定地區內經營輸出業的公司或行號,可以獲准加入或被要求加入鄰近的特定地區內的同業或相關的輸出業同業公會。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以增強行業的發展與競爭力。這樣的加入或命令加入的公會,可以提供相關的支援和資源,讓這些公司或行號能夠更好地開展業務活動。 一個與這個法規相關的範例是,一家在非特定地區內經營輸出業的公司,希望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內的輸出業同業公會。這樣的加入可以讓該公司與其他同業共享資源和信息,以提高業務的效率和競爭力。同時,該公會也可以為該公司提供相關的支援和專業知識,幫助其在市場中取得更好的地位和成果。
鎮(市)商業會應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鎮(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鎮(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鎮(市)商業會在鎮(市)商業同業公會滿七單位時組織之。
不在特定地區內經營輸出業之公司、行號,得准其加入或命其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內同業或相關之輸出業同業公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鎮(市)商業會應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鎮(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鎮(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鎮(市)商業會在鎮(市)商業同業公會滿七單位時組織之。
不在特定地區內經營輸出業之公司、行號,得准其加入或命其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內同業或相關之輸出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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