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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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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51 條
(業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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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得辦理左列業務: 一、輔導會員輸出商品之登記、銷售、保管、選擇、包裝、運送及辦理其他營業之共同設施。 二、協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及報導國際商情事項。 三、輔導會員在國內組設合作外銷機構或在國外設置聯合辦事機構。 四、提供會員商品品質研究及試驗之服務。 五、接受商品檢驗
主管機關
之委託,實施檢驗。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辦理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得組設研究、試驗及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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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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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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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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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會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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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職員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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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會議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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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經費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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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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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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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商業會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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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監督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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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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