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51條規定了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可以辦理的業務範圍。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可以輔導會員處理商品輸出相關的登記、銷售、保管、選擇、包裝、運送等共同設施的事項。此外,他們還可以協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報導國際商情、輔導會員在國內組設合作外銷機構或設置聯合辦事機構,以及提供商品品質研究、試驗和接受商品檢驗主管機關的委託進行檢驗。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辦理第四項和第五項業務時,還可以組設研究、試驗和檢驗機構。 參考資料: - 商業團體法 (最新修正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Case.aspx?PageIndex=1&GeneralRemark=%E5%95%86%E6%A5%AD%E5%9C%98%E9%AB%94%E6%B3%95&SORT=JUDGEDATE
縣(市)商業會應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鎮(市)商業會。 三、未組織鎮(市)商業會之鎮(市)商業同業公會。 四、縣(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縣(市)、鎮(市)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且無法加入鎮(市)商業會之公司、行號。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得辦理左列業務: 一、輔導會員輸出商品之登記、銷售、保管、選擇、包裝、運送及辦理其他營業之共同設施。 二、協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及報導國際商情事項。 三、輔導會員在國內組設合作外銷機構或在國外設置聯合辦事機構。 四、提供會員商品品質研究及試驗之服務。 五、接受商品檢驗主管機關之委託,實施檢驗。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辦理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得組設研究、試驗及檢驗機構。
縣(市)商業會應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鎮(市)商業會。 三、未組織鎮(市)商業會之鎮(市)商業同業公會。 四、縣(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縣(市)、鎮(市)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且無法加入鎮(市)商業會之公司、行號。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得辦理左列業務: 一、輔導會員輸出商品之登記、銷售、保管、選擇、包裝、運送及辦理其他營業之共同設施。 二、協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及報導國際商情事項。 三、輔導會員在國內組設合作外銷機構或在國外設置聯合辦事機構。 四、提供會員商品品質研究及試驗之服務。 五、接受商品檢驗主管機關之委託,實施檢驗。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辦理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得組設研究、試驗及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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