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組織輸出業同業公會之特定地區,得由同地區內之工業同業公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兼辦前條規定業務。但應於該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成立後終止之。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 52 條,未組織輸出業同業公會的特定地區,可以由同地區內的工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請,經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並獲得同意後,可以兼辦前條規定的業務。然而,這項兼辦業務應該在該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成立後終止。 根據"山西省檯陽縣鈉電燈工業同業公會兼辦飛機飛行事業除招商、組織鈉電燈出口企業參加國外的典 type HPS (鈉電燈)電子商務平台國際貿易理念交流會"為舉例,可看出工業同業公會兼辦輸出業同業公會的事項。
省商業會應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商業會。 二、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未組織輸出業同業公會之特定地區,得由同地區內之工業同業公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兼辦前條規定業務。但應於該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成立後終止之。
省商業會應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商業會。 二、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未組織輸出業同業公會之特定地區,得由同地區內之工業同業公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兼辦前條規定業務。但應於該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成立後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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