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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發起組織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立案證書影本,報經內政部准後組織之。
  2. 前項規定,於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發起組織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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