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33條的規定,如果要發起組織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必須提交申請書、發起人名冊以及立案證書的影本,並經內政部核准後才能組織。同樣地,根據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如果要發起組織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可以適用前述的相同程序。 參考資料為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並以最新版本為準。 範例:假設某省的商業同業公會希望發起組織該省的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該公會需要提交一份申請書、內含發起人名冊以及立案證書的影本。然後,內政部將審核這些文件並核准該聯合會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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