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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行號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公會者,其常年會費應按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標準,自行計應繳金額,並連同核計方法,報請各該公會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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