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公會者,其常年會費應按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標準,自行核計應繳金額,並連同核計方法,報請各該公會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之。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當一家公司或行號同時加入兩個以上的商業公會時,應按照各公會章程所訂的標準自行核計應繳的常年會費金額,并連同核計方法報請各公會的理事會通過後繳納。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同時加入了商業公會A和商業公會B,根據商業公會A和商業公會B的章程所規定的標準,公司自行核計了應繳納的常年會費金額,並將核計方法與金額報請給商業公會A和商業公會B的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就要按照核計結果繳納相應的常年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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