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輸出業同業,依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
根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36條,該條規定了輸出業同業的定義,根據各類商業團體的分業標準來界定。然而,對於具體的分業標準或相關案例,我沒有提供相關參考資料,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釋義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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