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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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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組設研究、試驗及檢驗機構,應擬具組織簡則,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37條的規定,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如果要組設研究、試驗及檢驗機構,必須擬定組織簡則,並經過該公會的理事會通過後,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再進行備案。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設立的研究、試驗及檢驗機構能夠經過相應的程序審核,並獲得主管機關的同意。有範例資料與這條規定有關的尚未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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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組設研究、試驗及檢驗機構,應擬具組織簡則,提經理事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