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組設研究、試驗及檢驗機構,應擬具組織簡則,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備查。
根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37條的規定,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如果要組設研究、試驗及檢驗機構,必須擬定組織簡則,並經過該公會的理事會通過後,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再進行備案。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設立的研究、試驗及檢驗機構能夠經過相應的程序審核,並獲得主管機關的同意。有範例資料與這條規定有關的尚未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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