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之規定。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在特定地區從事輸出業的同業公會及聯合會,除了本章的規定外,還適用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規定。這表示在特定地區從事輸出業的同業公會及聯合會,除了遵守該章規定的內容外,還需要遵守第二章關於商業團體的規定和第三章關於公平交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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