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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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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在特定地區從事輸出業的同業公會及聯合會,除了本章的規定外,還適用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規定。這表示在特定地區從事輸出業的同業公會及聯合會,除了遵守該章規定的內容外,還需要遵守第二章關於商業團體的規定和第三章關於公平交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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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