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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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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五條第十一款辦理委託服務事項,應接受委託機關或團體之指導、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商業團體在辦理委託服務事項時,應接受委託機關或團體的指導和監督。根據商業團體法第五條第十一款的規定,商業團體可以承接委託服務事項,而根據此條規定,委託機關或團體對商業團體在辦理委託服務事項時有權提供指導和監督。這表示商業團體在辦理委託服務時,需要遵從委託機關或團體的指示和監管,以確保工作符合相關法規和規定。這樣的指導和監督可以幫助確保商業團體的運作順利,並促進委託事項的有效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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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五條第十一款辦理委託服務事項,應接受委託機關或團體之指導、監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