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五條第十一款辦理委託服務事項,應接受委託機關或團體之指導、監督。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商業團體在辦理委託服務事項時,應接受委託機關或團體的指導和監督。根據商業團體法第五條第十一款的規定,商業團體可以承接委託服務事項,而根據此條規定,委託機關或團體對商業團體在辦理委託服務事項時有權提供指導和監督。這表示商業團體在辦理委託服務時,需要遵從委託機關或團體的指示和監管,以確保工作符合相關法規和規定。這樣的指導和監督可以幫助確保商業團體的運作順利,並促進委託事項的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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