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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二 節 社區式醫護服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社區式醫護服務

社區式醫護服務內容如下: 一、疾病諮詢、診療及轉介服務。 二、藥事服務。 三、其他社區醫護服務。

社區式醫護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相關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社區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並應結合專業醫事人員提供服務。

社區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