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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一節 保健服務

§ 34–374

34
保健服務內容如下: 一、健康飲食促進。 二、健康體能促進。 三、健康諮詢、家戶健康服務。 四、衛生教育宣導。 五、事故傷害防制。 六、口腔保健服務。 七、安全用藥服務。 八、慢性病預防。 九、心理健康保健服務。 十、其他保健服務。
35
保健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相關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衛生保健事項之社會團體。 三、學校。
37
保健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服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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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