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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一節 住宿服務

§ 91–922

91
住宿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整潔衛生、採光及通風良好之居住空間。 二、提供寢具、被服、個人置物櫃、衛浴設備、水電設備及其他必要生活配備。 三、提供住宿環境清潔維護服務。 四、提供緊急呼叫安全系統、門戶安全服務與管理及其他安全維護服務。
92
住宿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設立規模、樓地板面積、設施設備及人員配置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 二、建立緊急安全事件處理流程及應變機制。 三、空間設備及器具之設置,應考量老人使用及操作之便利性。 四、注重居住安全設施維護,定期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及水、電安全之檢查維護。 五、兼顧家庭生活氣氛,並使住民參與擺設佈置。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