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四 節 喪葬給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喪葬給付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請領喪葬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 一、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五、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協議。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請領喪葬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 一、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五、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