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協議。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指的是根據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述,如果申請人未能在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規定的期限內達成協議,就視為未能協議。 參考資料如下: -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根據2021年4月1日修正的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該法第51條規定了未能協議的定義和情況。 範例: 例如,如果申請人在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後的時間內沒有完成協議,那麼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1條,就可以認定為未能協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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