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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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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協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指的是根據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述,如果申請人未能在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規定的期限內達成協議,就視為未能協議。 參考資料如下: -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根據2021年4月1日修正的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該法第51條規定了未能協議的定義和情況。 範例: 例如,如果申請人在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後的時間內沒有完成協議,那麼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1條,就可以認定為未能協議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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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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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協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