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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6-17

4
  1. 保險人應每二個月,編製下列書表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被保險人人數統計表。 二、各項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2.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年初,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之次年度工作重點送保險人,由保險人編製國民年金年度計畫送監理會審議通過,並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年度計畫內容,應包括年度目標及年度工作重點。
  3.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年終,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運用資料送保險人,由保險人編製國民年金業務總報告送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5
監理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報告,並於年終編具總報告,均對外公開。
6
保險人、監理會、主管機關、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有派員調查必要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