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受益人及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給付者(以下簡稱請領人)之年齡,均依戶籍記載為準。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請領給付者的年齡,都依據其戶籍的記載為準。這表示年齡的確定是基於其戶籍記載的資料。例如,如果一個人的戶籍記載年齡為50歲,那麼根據該法規,該人的年齡就被視為50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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