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所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為認定基準。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3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執行國民年金相關事務時,以被保險人的戶籍所在地為認定的基準。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的戶籍所在地所屬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執行國民年金相關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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