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條,保險人有以下的責任和義務: 1. 每兩個月編製被保險人人數統計表、各項給付統計表和保險收支會計報表,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和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些表格和報告主要用於統計和監督國民年金的運作情況。 2.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該在每年年初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的次年度工作重點送給保險人。然後保險人需要根據這些工作重點編製國民年金年度計畫,並提交給監理會審議和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年度計畫的內容應該包括年度目標和工作重點,以指導國民年金的運作。 3.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該在每年年終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年度運用資料送給保險人。保險人則需要根據這些資料編製國民年金業務總報告,提交給監理會審議通過,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個報告主要用於監督和評估國民年金的運作績效。 資料參考: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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