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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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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應每二個月,編製下列書表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被保險人人數統計表。 二、各項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2. 2.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年初,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之次年度工作重點送保險人,由保險人編製國民年金年度計畫送監理會審議通過,並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年度計畫內容,應包括年度目標及年度工作重點。
  3. 3.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年終,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運用資料送保險人,由保險人編製國民年金業務總報告送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條,保險人有以下的責任和義務: 1. 每兩個月編製被保險人人數統計表、各項給付統計表和保險收支會計報表,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和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些表格和報告主要用於統計和監督國民年金的運作情況。 2.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該在每年年初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的次年度工作重點送給保險人。然後保險人需要根據這些工作重點編製國民年金年度計畫,並提交給監理會審議和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年度計畫的內容應該包括年度目標和工作重點,以指導國民年金的運作。 3.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該在每年年終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年度運用資料送給保險人。保險人則需要根據這些資料編製國民年金業務總報告,提交給監理會審議通過,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個報告主要用於監督和評估國民年金的運作績效。 資料參考: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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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保險人應每二個月,編製下列書表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