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並於年終編具總報告,均對外公開。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監理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並於年終編具總報告,均對外公開。這表示監理會負有監督國民年金相關事務的責任,並需要定期編撰報告。這些報告應包含監督業務、爭議審議和財務稽核的相關內容。此外,根據該規定,監理會應於年終編撰一份總報告,該報告應對外公開。這意味著監理會的監督工作必須公開透明,讓公眾能夠了解國民年金的運作狀況。 參考資料: -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40001&FLN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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