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監理會、主管機關、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有派員調查必要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當保險人、監理會、主管機關、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需要進行調查並有必要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時,應遵守該條規定。這表示在進行調查時,相關人士需要提供證明身分的文件。 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最新國民年金法的規定,當監理會或主管機關需要調查某個人的國民年金納付情況時,該人可能需要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便確認其身份。這樣能確保調查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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