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請領喪葬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 一、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五、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0條的規定,申請喪葬給付須提交以下文件給保險人: 一、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驗屍證明書,若死者已被宣告死亡,則需提供判決書作為證明。 三、戶口名簿影本,需顯示死亡登記日期。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的影本。 五、支付殯葬費用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146&FLNO=50) 2. 國民年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1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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