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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 七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附則

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