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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
第 七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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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第 40 條
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
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支應。
第 41 條
已登記建築
改良物
權利之清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 42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43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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